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湖南省广播电视协会”,英文名称为:“Hu Nan Radio and Television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 “HNRTA”。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性的广播电视行业协会,由省内广播电视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以及热心于广播电视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团结和联系广播电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团结全省广播电视工作者,开展广播电视理论研究,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维护广播电视行业和广播电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广播电视业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广播电视台和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湖南省长沙市金鹰影视文化城省广电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推进广播电视工作者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扬广播电视工作的优良传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工作的水平,确保广播电视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积极开展广播电视学术研究,编辑出版学术期刊、学术著述和研究报告,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广播电视理论的建设和发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广播电视业、文化产业的建设和发展。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倡导、协调、保障、约束和仲裁等机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遵守《中国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自律公约》,为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广播电视队伍服务。
( 四 ) 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广播电视行业调查研究,提供决策参考、信息反馈、评估咨询等工作。为广播电视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修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研制提供参考。
( 五 ) 参与新兴广播电视形态的研究和开拓,受政府部门委托制定协调和监管规则,促进广播电视公益性事业和经营性产业的协调发展。
( 六 )组织全省性广播电视学术研究成果的评选活动,承办广播电视政府奖的评选,主办广播电视各种协会奖的评奖活动。
( 七 ) 组织行业内的形式多样的交流、研讨、评选、表彰等活动,促进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不断优化和创新,涌现出更多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精品,为新闻宣传、文艺创作、经营管理、科学技术等各方面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 八 ) 维护广播电视行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广大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 九 ) 按照政策规定 , 积极开展多种活动。
( 十 ) 贯彻 “一国两制” 的方针 ,加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广播电视工作者及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增进同海外华侨、华人广播电视工作者及团体之间的友谊、交流与合作。
( 十一 ) 发展同省内外及国内外广播电视机构、团体及人员之间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友谊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单位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指定的机构审核批准,可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 一 ) 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省直和市、州、县(市区)广播电视社会团体;
( 二 ) 中央驻省广播电视机构。
( 三 ) 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其他广播电视社会团体;
第十条 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本人申请和两名会员介绍,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指定的机构批准,可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 一 )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广播电视宣传、技术、制作、经营、管理、教学、研究等各类人员;
( 二 ) 虽无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但热爱广播电视,从事广播电视宣传、技术、制作、经营、管理、教学、研究等工作 5 年以上,并对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人员;
( 三 ) 在宣传、技术、制作、经营、管理工作等方面有比较丰富经验的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人员。
(四)广播电视院校(包括普通高等院校的广播电视、新闻、播音等专业)有讲师以上(含讲师)专业职称并有研究成果的教学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有获得本会业务指导和服务的权利;有优先订阅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如要求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并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对本会活动有较大贡献或在中国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方面有显著成就的中国藉人员和外藉人员,本会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或邀请担任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名誉顾问、特聘顾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任务是:
( 一 ) 制订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 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四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五 ) 决定终止事宜;
( 六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 一 )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和专业委员会交纳的管理费;
( 二 ) 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 三 ) 政府部门的资助;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向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收取会费,向专业委员会收取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接受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资助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事业及产业。专项基金按照民政部的规定设立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团体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本会的收支情况,每年由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事业经费由湖南广播电视台统筹安排拨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议审议、表决。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由于客观原因需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广播电视台审查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在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本会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南广播电视台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资产及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湖南广播电视台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产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编辑:刘加莉